請求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8年度,767號
TNEV,108,南簡,767,20200417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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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67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
兼 下一人
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
原   告 張晉福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黃進丁
      謝瑩穎
      張瑞和
      丁介甫
      陳寶燕
  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住同上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黃軾芃 住同上
      黃于凌 住同上
      莊琬茹 住同上
      林子仙 住同上
兼 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A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,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,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 甚明。
二、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,聲請人具狀聲 請補充判決,揆諸上開說明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游育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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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