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袋地通行權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8年度,1468號
TNEV,108,南簡,1468,2020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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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
原   告 周樑 
被   告 李水茂
訴訟代理人 李彥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
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「被告於107年7月於其住所門外左側築一約 1公尺長之磚牆,並於108年4月起,於其門外供公眾通 行道路上放置花盆、拖車斗、水桶等雜物及其機車(車號0 00—1839)橫停於道路中,防(阻)礙原告(14號 、16號等住戶)通行迄今……本案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屬私 設道路,於民國75年3月所有權地主簽具切結書,切結北 園街128巷22弄為共同私設巷道,不得放置障礙物,阻 礙通行,本案切結書內任一方之財產移轉,承受人仍具同等 效力,且自願放棄任何抗辯權……本案依據民法787條( 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)第1項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, 除因土地所有權人任意行為所生者外,土地所有權人得通行 周圍以至公路,本案128巷22弄為一L形袋地,私設通 路,被告住15號在L形長邊轉角上,原告住14號,為L 形短邊轉角之後之無尾袋地,無它路可進出至通路」(見本 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4號民事聲請事件 卷宗〔下稱補卷〕第13頁至第16頁)、「我不要勘驗測 量,因為我會提供現場照片……所以不需要測量」(見本院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民事簡易訴訟程 序第一審卷宗〔下稱院卷〕第119頁)、「一、障礙物為 ㈠被告之機車(MPC—1839)。㈡雜物為花盆拖車斗 等。㈢於門前紅磚砌築粉刷之磚牆約(100cm×160cm )。二、通行位置如附件㈡範圍為200cm×400cm。三 、依被告所陳之空照圖,即可判知本人所住14號無通往大 路之通行路,勢必經過15號門前之法定空地的既成道路… …四、切結書中並無兩造,乃因通行之地無原告之土地,而 被告於事後購買」(見院卷第128頁)、「從陳報狀裡的 照片來看,地上有政府所畫的轉折線、停等線,原本垃圾車 會通行進來,垃圾車現在都不進來,可以知道被告違反很多 規定,但我只要求被告將機車等障礙物移除就好。不管是前



屋主或後屋主,都應該要遵守系爭切結書,被告卻擋住通行 道路,要求別人支付通行費用,而被告通行別人的法定空地 不付費,這不合理。……兩個不同建案為何要訂立該切結書 ,就是要讓大家通行,而被告所述的不同社區,門牌號碼單 號、雙號共同簽立切結書,請問被告所說的是事實或不是事 實,一看就曉得」(見院卷第147頁至第149頁)等語 。並聲明:「訴請被告移除住所(北園街128巷22弄1 5號)門外供公眾通行道路上之障礙物,並容忍處袋地原告 之通行權利」(見補卷第15頁)。
二、被告則以:「原告……所稱……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人為『尹 **』……『胡**』……均非原告……要件不符……自不得依 民法第787條以土地所有人名義主張袋地通行之權利…… 縱被告前手與其他住戶間曾有私設道路之約定,亦僅係被告 與其他社區住戶間之法律關係……原告自不得以系爭切結書 內容要求被告遵守……系爭道路仍有可通行至公路之空間… …無袋地之問題……縱有袋地通行之問題……被告亦得依民 法第787條第2項後段規定……要求原告賠償……並依民 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」(見院卷第71頁至第79頁 )、「垃圾車從來沒有開進來過,原告公然說謊。……我跟 原告的社區本來就是不同,不同的建案,原告要來走我們的 空地,本來就有點奇怪……原告的社區有其他的路可以出去 ,所以原告主張袋地通行權是沒有道理的」(見院卷第14 8頁至第149頁)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 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三、兩造不爭執事實
㈠系爭切結書(即原告所提如補卷第19頁所示之切結書)形 式上為真正。
㈡被告購買臺南市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地號土地及 其上建物時,已經知悉建物前方部分土地現況為路地,供該 建物所在社區通行使用。
四、兩造間爭執事項
㈠原告依據系爭切結書請求被告容忍通行並移除障礙物,有無 理由?
㈡原告依據袋地通行權請求被告容忍通行並移除障礙物,有無 理由?
五、本院得心證理由
㈠原告雖依系爭切結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容忍其通行並移 除障礙物,惟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,僅有債權人得 依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然觀系爭切結書所載切結書 人姓名(見補卷第19頁)及原告陳稱:「切結書中並無兩



造,乃因通行之地無原告之土地」(見院卷第128頁)等 語,可知原告並非系爭切結書之當事人,自不得依系爭切結 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容忍其通行並移除障礙物。 ㈡原告雖又依據袋地通行權而請求被告容忍其通行並移除障礙 物,並稱:「依被告所陳之空照圖,即可判知本人所住14 號無通往大路之通行路」(見院卷第128頁)云云,惟該 空拍照顯示該私設通路兩端均有巷道相連(見院卷第99頁 ),似與被告陳稱:「原告的社區有其他的路可以出去」( 見院卷第149頁)較為相符,自無法據以認定原告所稱1 4號建物基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,況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為 該土地所有人,自難率認其得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 :「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,除 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,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 地以至公路」,請求被告容忍其通行並移除障礙物。 ㈢原告雖稱:「被告夫婦,已知其屋前之土地為法定空地(請 ……傳訊其妻王梅桂即可知)供社區通行使用……被告…… 先移除……機車後,再行拍照……此點請……調閱第五分局 開元派出所員警處理擋路事件……資料」(見院卷第128 頁)、「(被告訴訟代理人:垃圾車從來沒有開進來過,原 告公然說謊。)這部分可以傳訊當時鄰長作證」(見院卷第 148頁)等語。然而,不論原告所主張此部分事實是否為 真,均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,故無調查之必要,附此敘明 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切結書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87條 之規定,請求被告容忍其通行並移除障礙物,均無理由,應 予駁回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曾盈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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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