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08年度,2724號
TNEV,108,南小,2724,202004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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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南小字第2724號
原   告 章台真
被   告 陳懿 
      盧美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庭於民國109 年4
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製作簡化判決書。二、簡要理由如下:
(一)原告主張:被告陳懿在原告所經營之Yahoo 奇摩拍賣網站 之網頁下標購買商品後擅自棄標,又在即時通上留言如原 告所提出如本庭南司小調字卷第103 頁證件存置袋內附件 七至十二照片所示之訊息,侵害原告名譽及商譽權,爰依 兩造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懿盧美玲連 帶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00,000 元,就被告陳懿有在即時通 上留言如原告所提出如本庭南司小調字卷第103 頁證件存 置袋內附件七至十二照片所示之訊息,固據原告提出上開 照片為證(見本庭南司小調字卷第103 頁證件存置袋)。(二)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,名譽有 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 據,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,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,均可構成侵權行為,其行為不以廣佈於 社會為必要,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亦足當之(最高法院 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);又民法第227 條之 1 規定:「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,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 害者,準用第192 條至第195 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,負損 害賠償責任」。查:
⒈上開即時通訊息除持有兩造帳號密碼之人以電腦設備登錄 即時通後可看到以外,其他人均無法看到之事實,業據本 庭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本案聯絡 人賴小姐查明屬實,且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本庭南小字卷 第89頁),即被告陳懿之行為並無使第三人知悉上開訊息 之情形,自難認可使原告之名譽及商譽權受有損害,是原 告無論基於契約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懿賠償 精神慰撫金,均屬無據。
⒉又被告陳懿縱有在原告經營之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之網頁



棄標,或如被告陳懿自認有留下「運費很特別」之評價( 見本庭南小字卷第88頁),導致原告經營之Yahoo 奇摩拍 賣網站之網頁評價變差,影響原告之商譽,然此本為可受 公評之事,亦受憲法之保障(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 5 號判決意旨參照),原告仍無從據此對被告陳懿請求損 害賠償。
⒊又被告盧美玲為被告陳懿之母,僅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供 原告陳懿使用,已難認與本件被告陳懿上網留言、評價或 棄標之行為有何關聯,況原告已無從對被告陳懿請求損害 賠償,自亦無請求被告盧美玲賠償之理,附此敘明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游育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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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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