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
聲 請 人 邱德修
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
代 表 人 張政源(局長)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,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09
年3月27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61號裁定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,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 審外,不得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,故不服終審法院的裁定 而未以聲請再審的程序為之者,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,而 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。本件聲請人提出「異議狀」,對 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61號裁定聲明不服,應視其 為再審之聲請,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。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:「再審之訴專屬為判 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。」第283 條規定:「裁定已經確定, 而有第273 條之情形者,得準用本編之規定,聲請再審。」二、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,對於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1135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,經本院106年度聲重字第3 號裁定駁回。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,經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 度裁字第573 號裁定駁回,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,最高 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86 號裁定駁回。聲請人對最高行 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86 號裁定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院視 為聲請再審,以107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 院。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提出抗告,最 高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裁字第746號裁定駁回。聲請人對最高 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46號裁定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院視 為聲請再審,以10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 院,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裁字第561號裁定駁回。現聲請 人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61號裁定,再向本院提出 異議,因該裁定為終審法院所為,依據前開說明,聲請人既 聲明不服,應視為聲請再審而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。聲請 人誤向本院聲請,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最高行政法院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
法 官 孫萍萍
法 官 楊坤樵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