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 告 李盈瑩 馬菊芳 黃斯揚 程子倢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黃景茂(局長)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何嘉福 秦其隆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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