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更二字,101年度,137號
TPBA,101,訴更二,137,202004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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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1年度訴更二字第137號
原 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陳世毅(董事長)


原 告 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

代 表 人 白省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
 劉健右 律師
 許耀云 律師
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
代 表 人 吳欣修(署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  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,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。
二、本院前以本件行政訴訟裁判有刑事案件牽涉之情形,裁定於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重更㈡字第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事件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,上開刑事事件雖尚未全 案終結,然與本件關涉之郭銓慶蔡銘哲吳淑珍余政憲 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,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、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刑事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 而確定在案,且原告亦具狀陳報對於涉及行賄評選委員等罪 之郭銓慶是否為原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爭點不 再爭執,而聲請續行訴訟。茲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 消滅,爰依首揭規定,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7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
法 官 楊得君




法 官 程怡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婉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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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