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9年度,641號
TPEV,109,北補,641,2020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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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補字第641號
原 告 劉芳妤
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01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錫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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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