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9年度,587號
TPEV,109,北補,587,2020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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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北補字第587號
原   告 劉仁慶 LIU JEN CHING
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育茹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8045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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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