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補字第587號
原 告 劉仁慶 LIU JEN CHING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育茹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8045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