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補字第582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張淑暖
被 告 許晏榮
法定代理人 李佳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