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9年度,542號
TPEV,109,北補,542,2020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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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北補字第542號
原  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
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
      吳振碩 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立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563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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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