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9年度,5906號
TPEV,109,北簡,5906,2020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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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簡字第5906號
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
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吉時創意行銷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,應
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貳拾元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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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