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9年度,5666號
TPEV,109,北簡,5666,2020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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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簡字第5666號
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
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
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孫水吉間請求給付租金
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990元,惟查
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,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,法律關係
各別,應分別徵收裁判費,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9,750 元(計算式:租金130,350
元+數位影印機殘值39,401元=130,308 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
1,770 元,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金額為14,960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770 元(計算式
:1,770 元+1,000 元=2,770 元),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,990
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78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錫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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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