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887號
抗 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左潘輝英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,抗告人
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
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