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訂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9年度,429號
TPEV,109,北小,429,2020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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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北小字第429號
原 告 羅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肇裕
被 告 池國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略。
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計 算 書:
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000元
合    計      1,0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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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羅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