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小字第1462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
訴訟代理人 胡錫鋆
被 告 林安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林安益之住所地係在「臺北市大同區」,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 依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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