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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9年度,1383號
TPEV,109,北小,1383,2020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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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北小字第1383號
原   告 長虹虹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徐律哲
被   告 周士安
訴訟代理人 洪玉霞
      周士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,有被告提出陳報狀在卷,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未提出本 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。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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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