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司消債調字,109年度,194號
TPEV,109,北司消債調,194,2020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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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94號
聲 請 人 杜嘉偉

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依民事 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,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第一 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9年4月15日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調解時,其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,非在本院轄區 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及聲請狀在卷可稽。是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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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