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北訴字第31號
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
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
被 告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立業
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
段誠綱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宣示辯論終結,原定於109年5月14日宣判,茲查原告於109年4月14日提出原證物11被告未及對之表示意見,以及雙方對系爭租約第7條、第12條第1項第8款、第2項、第17條等條文補充陳述意見,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訂於109年5月28日下午4時00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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