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補助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8年度,14537號
TPEV,108,北簡,14537,2020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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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北簡字第14537號
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
被 告 陳峰彬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7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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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