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8年度,4857號
TPEV,108,北小,4857,202004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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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北小字第485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淑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玫玲宋正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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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