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漢明
上列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北分公司與被上訴
人黃曾秀美即美味甜品屋、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
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貳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
捌佰壹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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