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曾秀美即美味甜品屋
上列上訴人黃曾秀美即美味甜品屋與被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
有限公司汎德台北分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
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貳拾
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)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