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北訴字第44號
上 訴 人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酷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○七年
訴字第四四號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
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
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文衍正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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