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5年度,10074號
TPEV,105,北簡,10074,20200417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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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0074號
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招文


被 告 陳芳枝
周志岳
周廷岳
周安琪
周安妮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
9月7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附表一關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地號「159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95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7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10 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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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