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北簡易庭(刑事),北秩字,109年度,56號
TPEM,109,北秩,56,202004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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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
109年度北秩字第56號
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

被移送人 DELAMADELEINE NICOLAS ALEXANDRE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
國109年1月22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416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 文
DELAMADELEINE NICOLAS ALEXANDRE互相鬥毆,處罰鍰新臺幣貳
仟元。
事實及證據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
㈠時間:108年12月28日4時40分。
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7樓。
㈢行為:被移送人DELAMADELEINE NICOLAS ALEXANDRE、馮家檳
(另為罰鍰之裁定)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㈠被移送人DELAMADELEINE NICOLAS ALEXANDRE於警詢時之自白

 ㈡被移送人馮家檳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㈢現場監視器畫面。
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87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劉英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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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