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北簡易庭(刑事),北秩字,109年度,249號
TPEM,109,北秩,249,2020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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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       109年度北秩字第249號
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

被移送人  賴建瑋 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民國109
年3月23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930025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賴建瑋加暴行於人,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違序行為:
(一)時間:民國109年3月2日晚間10時14分前後。(二)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。
(三)行為:被移送人酒後以手推擠莊常進及其友人,以此方式加 暴行於人。
二、上開事實,已經莊常進於警詢時陳述被移送人確有徒手推擠 等在卷,復有警員查訪表,且有警員到現場後之搜證翻拍照 片可證,經相互比對後,可以認定被移送人確有上述違序行 為,不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述不清楚本件行為而有所不同 。被移送人本件行為,已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 定相符合,而應依法裁罰。經審酌被移送人酒後失控,竟為 本件違序行為,妨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等一切應考量情狀 ,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。
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87條第1款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起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翁挺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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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