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王堯天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被 告 弘光科技大學代 表 人 黃月桂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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