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928號
TCEV,109,中補,928,2020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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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928號
原   告 鼎聚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許鳳瑋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雲聯惠
  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
  000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  (下同)25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
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
 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50元,原告
 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  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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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鼎聚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