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927號
TCEV,109,中補,927,2020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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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927號
原   告 裕在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焦培峻 
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93,90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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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在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