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102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被 告 朱志弘
朱潔如
朱陳阿時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9,23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
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二、原告起本件訴訟有不合法定程式之規定,爰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而
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,亦駁回原告之訴。應補正事項:
㈠查報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,並提出被繼承人朱學才
之繼承系統表及其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全體繼
承人(含本件被告)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及同地段133建號之土
地及建物第一類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其異動索引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于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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