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1086號
TCEV,109,中補,1086,2020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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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1086號
原   告 吳聖奕即吳濰彤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志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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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