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086號
原 告 吳聖奕即吳濰彤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志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