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1047號
TCEV,109,中補,1047,2020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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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1047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鄭淑美即鄭
  遠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)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  299,713元,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
 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已
 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700元,原告應
 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
  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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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