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9年度,1040號
TCEV,109,中補,1040,2020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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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補字第1040號
原  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瓊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 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
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  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
  。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所附之事證繕本,原
 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
  份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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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