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09年度,401號
TCEV,109,中簡,401,2020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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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   109年度中簡字第401號
原   告 林素絨 
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
複 代理人 江宛蓁 
被   告 許新旺 

訴訟代理人 邵芳芳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○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,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( 下稱系爭4紙本票),嗣系爭4紙本票屆期經提示不獲兌現,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 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 狀1紙置辯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 據其提出系爭4紙本票影本為證( 見本院卷第19─20頁),且被告對原告之上開主張,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、第1項前段之規定,視同自認,是原 告之主張堪信為真。被告雖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 1紙置辯,惟此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之辯詞,本 院無從審酌。
(二)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二人以上共同 簽名時,應連帶負責,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。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在支票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,又自行簽名或蓋章 於支票者,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,代理公司簽發支票?抑 自為發票人,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?允宜就其全體 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(最高法院



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系爭4紙本 票中,附表編號1、2本票蓋有訴外人泰鐿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(下稱泰鐿精密科技公司)之公司名章及被告之私 章,揆諸上揭說明,被告究竟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 簽發票據,或以共同發票人之意思簽發票據,應就其全體 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。觀諸附表 編號1、2本票之發票人欄明確載明「許新旺」字樣,而非 泰鐿精密科技公司,且身分證字號欄亦載明被告「個人」 之身分證字號,而非泰鐿精密科技公司之統一編號(見本 院卷第20頁),可見附表編號1、2本票之記載方式與附表 編號3、4本票幾乎完全相同,唯一差別僅在附表編號1、2 本票另有泰鐿精密科技公司之公司名章而已。準此,依全 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判斷,堪認附表編 號1、2本票中,被告係以共同發票人之意思簽發票據,而 非單純代理公司之意思簽發票據,甚為明確。
(三)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付款人於承 兌後,應負付款之責;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,與匯票承兌 人同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52條第1項、第121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又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自到期 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,得要求依年利6釐(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6)計算之利息,此觀同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 第2款規定甚明。據此,系爭4紙本票均無到期日,視為見 票即付,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4紙本票之票款合 計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民國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核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給付400,000 元,及自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盈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

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錢 燕
 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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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│ 票面金額 │ 發票日 │到期日│ 票據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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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許新旺│100,000元 │108 年4 月20日│ 未載 │ TH00000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泰鐿精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密科技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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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許新旺│100,000元 │108 年5 月6 日│ 未載 │ TH00000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泰鐿精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密科技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許新旺│100,000元 │108 年6 月5 日│ 未載 │ TH0000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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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許新旺│100,000元 │108 年7 月8 日│ 未載 │ TH0000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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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