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09年度,1108號
TCEV,109,中簡,1108,2020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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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中簡字第1108號
原   告 郭哲雄 
      郭丁源 


被   告 黃偉峰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800號裁定命原 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750元,並諭知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6日合法送達原 告,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盈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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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