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9年度,866號
TCEV,109,中小,866,2020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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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小字第866號
原  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
被   告 高子涵即高美慧即金億捲門工程行

被   告 高子涵即高美慧



被   告 陳柏華即陳烘即陳焞烘


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,825元,及自民國95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94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連帶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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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