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石光華
石林英美
石光輝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
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業於109年4月1日合法 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4件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盈睿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錢 燕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