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50號
原 告 金崟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
訴訟代理人 曾義雄
被 告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永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萬99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婉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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