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簡字,108年度,161號
LTEV,108,羅簡,161,20200430,3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羅簡字第161號
原  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
訴訟代理人 游山德 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奇聰等15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97,499元(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)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,原告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用1,770元,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(見本院 卷㈠第4頁;第162頁),其溢繳部分770元(計算式:1,770 元-1,000元=770元),應予返還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法 官 吳孟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怡潔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被繼承人江阿爐之遺產 │ 交易行情 │ 面積 │被代位人即債務人│ 訴訟標的價額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江星輝之應繼分 │ (新臺幣,元以下4捨5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宜蘭縣冬山鄉冬梅段暫編535 │218,081元 │樓層面積:35.57㎡ │15/182 │218,081元×15/182=17,974 │
│ │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:宜蘭縣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 ○○ ○○ ○○○鄉○○路000巷00號2樓)│ │2層陽臺:6.48㎡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2層樓梯:7.48㎡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地號│26,850元/ │2,376㎡ │15/182 │26,850元/坪×2,376㎡× │
│ │(權利範圍:40分之2) │坪 │ │ │0.3025坪/㎡×2/40×15/182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=79,525元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 │合計: │97,499元(計算式:17,974 │
│ │ │元+79,525元=97,499元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