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東簡調字,109年度,90號
CPEV,109,竹東簡調,90,2020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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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90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昌團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
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 1.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2.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3.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有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(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),其起 訴之程式有欠缺,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國聖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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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補 正 事 項 │ 說 明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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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補正被繼承人林榮金之全體│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,各繼承人對│
│ │繼承人為被告,及將全部遺│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,因公同│
│ │產列表,並變更訴之聲明,│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│
│ │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原│,因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│
│ │告並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│,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應將全體│
│ │所申請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│繼承人列為被告,當事人方屬適格。│




│ │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│故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列林昌團、林**│
│ │ │、林○○、林XX等人為被告,是否有│
│ │ │欠缺,仍須前揭資料以供審認當事人│
│ │ │及當事人是否適格,應予補正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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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查報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│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│
│ │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│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│
│ │本,及建物課稅現值(如最│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│
│ │新之房屋稅籍證明書)等,│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│
│ │並陳報本件債權總額,即「│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│
│ │本金」加計「算至起訴日為│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│
│ │為止之利息、違約金」總和│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│
│ │。再於兩者中,擇其較低者│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│
│ │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),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│
│ │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│算(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 號裁│
│ │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。│定意旨參照)。是依前揭說明,被告│
│ │ │應提出左列資料,以定訴訟標的價額│
│ │ │,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│
│ │ │定費率補繳裁判費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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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