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東簡調字,109年度,31號
CPEV,109,竹東簡調,31,2020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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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1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就坐落在新竹縣○○段00地號土 地(權利範圍3 分之1 ),於登記日期民國106 年12月28日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,並登記予相對人譚正平、譚**公 同共有等語。然細閱其請求事實理由,尚須聲請撤銷繼承人 間之分割遺產之債權、物權行為,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須由法院裁判創設、變更、 消滅、形成,其性質屬形成之訴,是依法律關係性質,應認 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規定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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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