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借貸款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東簡字,109年度,24號
CPEV,109,竹東簡,24,2020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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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4號
原  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
被   告 陳景茂 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○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○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與原告簽訂個人 信用貸款契約書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約定 借款期限5 年,自108 年1 月9 日起至113 年1 月9 日止, 按原告指數利率加年利率15.91%機動計息,並按原告指數利 率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計付利息(目前為 年利率16.99%);如未依約攤還本息,即視為全部到期,並 喪失期限利益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,另按上開利率10% ,逾期6 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0 % 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竟未依約還本付息,尚積欠借款290, 064 元及自108 年4 月12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依上 開約定,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將所欠債務全部一次清 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 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


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 約書、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,迄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 聲明、陳述或證據,以供本院審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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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