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東小字,109年度,54號
CPEV,109,竹東小,54,2020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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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 109年度竹東小字第54號
原   告 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宋天祐 
被   告 詹若𣓉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○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;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 費新臺幣(下同)32,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嗣於言詞辯論程 序中擴張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36,000元,及自109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此 有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可參,揆諸前開規定,於法並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為大矽谷名人山莊社區(下稱系爭社區 )門牌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巷0 弄0 號(下稱系爭房屋) 之區分所有權人,依系爭社區規約約定每月應繳管理費1,20 0 元,詎被告自106 年10月起至109 年3 月31日止,均未按 社區規約約定繳納管理費,總共積欠30個月管理費,合計36 ,000元,屢經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 。並於本院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 萬6,000 元,及自109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。
三、被告則以:系爭房屋所有權雖在被告名下,但使用人不是被 告,而且系爭房屋之前經法院和解要移轉登記給訴外人謝錦 良,但訴外人謝錦良沒有積極處理,據了解訴外人謝錦良每 月都有繳納房貸,被告沒有義務代償,而且被告已經離開系 爭房屋了等語。並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系爭社區規約 、新竹縣芎林鄉公所函、戶籍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件為證,而被告對於其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及積欠30個月



管理費均不爭執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被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謝錦良間已於法院和解要將系爭房屋 移轉登記給訴外人謝錦良,但訴外人謝錦良並未積極處理, 被告非實際住戶,故管理費並不應由其代償等語。然依系爭 規約第10條規定,管理費之繳交義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,有 系爭規約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33頁),被告與訴外人謝錦 良間前雖成立和解,由被告將系爭房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訴外人謝錦良,然於辦理移轉登記前,訴外人謝錦良並非 當然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,被告仍為區分所有權人,與被告 依系爭社區規約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無涉,被告仍應受系爭 規約所拘束,是被告前揭所辯,尚屬無據。
六、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 期或達相當金額,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 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33 條第 1 項前段、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系爭社區規約第10 條第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管理費,並於同條第9 項 規定:「區分所有權人未繳納應繳金額已逾二期,且經定期 催告仍不給付時,管理委員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,以未繳金額之年息5 ﹪計算。」亦有 系爭社區規約在卷可按。被告既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,負有按期繳納管理費之義務,惟竟欠繳管理費共計36,000 元未清償,且已欠繳逾2 期以上,從而,原告依社區規約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 費36,000元,及自109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六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,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 示之金額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78條、第436 條之19第1 項、第436 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

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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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