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勞全字第2號
聲 請 人 劉群峰
相 對 人 呂芳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
聲請裁判費,查本件應徵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勞動事
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