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暫時狀態之處分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東勞全字,109年度,2號
CPEV,109,竹東勞全,2,202004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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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竹東勞全字第2號
聲 請 人 劉群峰 
相 對 人 呂芳進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
聲請裁判費,查本件應徵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勞動事
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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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