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區域計畫法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刑事),竹北簡字,109年度,69號
CPEM,109,竹北簡,69,202004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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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6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曾振財



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
8年度偵字第1299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曾振財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證據部分補充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東分局於109年3月31日出具之竹縣東警偵字第1094700937 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、員警工作紀錄簿、109年3月11日現 場照片8幀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曾振財所為,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 制使用土地規定,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,而不 依限恢復土地原狀,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,應依同 法第22條規定論處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。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未經許可,違法使用 農牧用地,經主管機關2次發函限期改正並裁罰,仍不恢 復原狀,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,有害國家 土地整體之發展與規劃,所為應予非難,並考量被告違法 使用面積達0.3017公頃(見他字卷第16頁)及被告使用上 開土地及違建物之違規情節(見本院卷附現場照片第33至 39頁);參以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,然自新竹縣政府於10 7年8月1日為第1次處分後,迄今已歷時近2年,被告卻仍 繼續使用而未拆除違建物並恢復原狀,亦未取得合法建物 證明文件,復未承諾拆除該鐵皮屋、移除堆放之雜物或提 出任何拆除計畫,顯然漠視行政機關之裁處及相關法令規 範,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從事工程業之生活狀 況(見他字卷第22、25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 上訴。




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田宜芳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:
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,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,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,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,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,並編定各種使用地,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,實施管制。變更之程序亦同。其管制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 
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:
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,由該管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。
 
區域計畫法第22條:
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,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,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 
【附件】:
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992號
被 告 曾振財 男 60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段000
巷00○0號(臨)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曾振財於民國104年間,向黃玉苑承租其所有、坐落新竹縣 ○○鎮○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,租賃期間為10年,租金為 每年新臺幣(下同)7萬元;詎曾振財於承租上揭土地期間 ,明知上揭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,非經向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備,不得擅自變更 其用途,竟於105年間,僱工前往上揭土地處搭建鐵皮屋, 供其堆放鋼筋等營造建材,而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土地使用分



區管制規定;嗣主管機關即新竹縣政府據報發現後,先後以 107年8月1日府地用字第1070151640號、108年4月15日府地 用字第1084211170號等函及其分別檢附之處分書,裁處曾振 財12萬元、16萬元等罰鍰,且命曾振財至遲須於108年7月20 日以前,完成:拆除上揭鐵皮屋,恢復上揭土地之農業使用 或取得合法建物證明文件等改正事項;然曾振財收受上揭處 分書後,屆期仍未完成(迄今仍未完成),經新竹縣政府派 員於108年9月12日至上揭土地勘查確認,乃函送本署偵辦。二、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曾振財於偵訊中坦承不諱,且有新 竹縣政府108年9月17日府地用字第1084213068號函及其檢附 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,從而,本件 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曾振財所為,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、第21 條第1項規定,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罰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檢 察 官 陳 子 維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書 記 官 林 以 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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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