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9年度,2號
KMDV,109,除,2,2020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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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2號
聲 請 人 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
訴訟代理人 劉又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(下稱系爭支 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 催告,並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於108年8月22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公告 於本院網站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。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 系爭支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岳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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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票據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台幣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傅仰賢診│兆豐國際商業│台灣費森尤│108年3月31日│443,633元 │DU0019166 │
│ │所傅仰賢│銀行金門分行│斯醫藥股份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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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