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66號
KMDV,109,司促,666,2020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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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6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林臺豐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林臺豐於民國9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
 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
 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92年7月28日起至10
  9年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
  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
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
  部到期。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
  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109年4月21日止累計49,283元未給付,其中45,805元為本金
  、2,485元為利息、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
  之利息。
 ㈡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 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  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※109年度司促字第666號附表: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 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45,805元│林臺豐  │自109年4月22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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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