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臺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臺豐於民國9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
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
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92年7月28日起至10
9年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
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。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
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109年4月21日止累計49,283元未給付,其中45,805元為本金
、2,485元為利息、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
之利息。
㈡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※109年度司促字第666號附表: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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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 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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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45,805元│林臺豐 │自109年4月22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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