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01號
KMDV,109,司促,501,2020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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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01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債 務 人 蔡真華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70,117元,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業於民國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
  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產及負
  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政院金
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
  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於99
  年5月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報
  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明。
(二)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000-0000
  00-000:以年利率3.99%計算利息。詎料,債務人自民國95
  年5月24日止,尚有新臺幣401,387元未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
  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催索均未清償。又債務人
  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
  卡,卡號0000000000000000/0000000000000000,簽帳消費
  共積欠信用卡款項268,730元整,自民國95年8月27日迄未清
  償。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未獲全數清償。依前
  簽訂之契約第15條之規定: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,係將每筆
  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按
  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﹝元以下四捨五入﹞。釋明文
  件:信用貸款契約書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系統欠款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50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真華  │自民國九十五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3.99│
│  │381855│     │年五月二十五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蔡真華  │自民國九十五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224647│     │年八月二十八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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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