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93號
KMDV,109,司促,493,20200410,1

1/1頁
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93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債 務 人 戴怡婷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1,781元,及其中本金978,
  516元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
  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產及
  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政院
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
  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於
  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
  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明。
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  國際信用卡,卡號0000000000000000,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
  卡款項981781元整,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,民國95年7月
  27日迄未清償。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未獲全數
  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  。依前簽訂之契約第15條之規定: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,係
  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
  起,以年息百分之19.929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﹝
  元以下4捨5入﹞,惟因銀行法修正,令信用卡及現金卡等利
  息循環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15%,故本件僅請求年利率15%。
  另正、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
  第3條約定,互負連帶責任,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
  責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聲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系統欠款
  證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