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69號
KMDV,109,司促,469,2020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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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69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

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
債 務 人 林松全 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
  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
  狀及陳報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 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  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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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